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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3-07-30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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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部门),省内各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单位,驻省中直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2013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函字〔2013182号)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新增电力企业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工程师评审专业,现将有关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吉林省电力企业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定于2013114日至14日期间采取答辩与材料评审相结合方式组织评审,答辩事宜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通知为准(具体通知于1025日左右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发布)。 

  二、评审级别 

  电力工程师和高级电力工程师。 

  三、申评范围 

  全省电力企业中从事热能动力、水能动力、输配电及用电、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报条件 

  见附件1。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由申报人员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申报。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后,由本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材料统一汇总申报。各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电监办审核。 

  3.组织审核。由省电监办对各单位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报请示(1份); 

  2.各单位《申报人员汇总表》1份及电子版; 

  3.申报人员手填《2013年度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企业单位)》1份; 

  4.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2013年度)》12份及电子版; 

  5.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申报材料(一)》1份及对应材料原件; 

  6.成果转化科研人员须按规定一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 

  7.除省电监办所属企业和省内电力企业外,其他中直电力企业申报须由本单位出具委托函,并将规定材料直接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受理评审。 

  七、申报要求 

  1.推荐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推荐工作程序,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及业绩贡献进行公正评价、严格审核、公开公示,并认真履行行文推荐制度,正式行文推荐。 

  2.申报工作必须以单位和指定受理机构逐级办理的方式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接受任何个人方式的申报行为。 

  3.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问题。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规定,中级职称评审费200元,答辩费100元;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答辩费100元。 

  4.相关文件和表格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下载。 

  5.材料受理时间为2013812日至830日,逾期不受理。 

  6.材料受理单位:吉林电监办(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1138号) 

  联系人:杨丽萍  杨  莹    联系电话:0431-85791643 

                           0431-85795201 

  7.评委会办事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长春市金业大厦B707室,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 

  联系人:于 淼  叶禾令   联系电话:0431-88690926 

  附件:1.吉林省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2013723日 

  附件1 

  吉林省电力工程专业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电力企业中从事热能动力、水能动力、输配电及用电、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1.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2.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工作能力,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2)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4)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专业要求见评审细则。 

  2.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专业要求见评审细则。 

  第五条 业绩与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1.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参与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参与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 ()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2.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主持并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并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1.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第一作者)。 

  (3)主笔完成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第一作者)。 

  2.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1)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第一作者)。 

  第七条 附则 

  1.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2.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 

  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规范我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及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和参评。 

  第三条  凡申报享受《暂行办法》中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破格评聘的科研人员,须先按程序申报职务成果认定,其认定结果经核定确认类别后,方可对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破格评聘,并享受职务聘任政策。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须按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在申报正常评审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正常评审时享受相关评聘政策。 

     

  第一章 认定的申报推荐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工作,对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认定结果,经核定后确认类别,作为本年度科研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成果认定的科研人员应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税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科研工作中,个人自主研发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攻关技术、关键技术等重要成果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利用他人资金或采取法定方式合资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引进、中介等方式,合法转化他人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5.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或主持参与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活动。 

  第六条  申报成果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 

  2.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证明申报人身份的单位编制本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正式推荐报告; 

  5. 近三年申报人员相关科研工作总结; 

  6. 近三年单位财务凭证复印件; 

  7. 近三年单位财务报表及财务部门核算复印件; 

  8. 近三年申报人员研发或转化投入明细复印件; 

  9.申报人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成果类奖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位名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报人员技术转让、出售、合作、引进、中介合同文书等成果转化类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近三年申报人员转化收益或第三方转化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12.以上材料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人员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职务成果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近三年的职务科研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和驻长企业直接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第二章  认定的评估及分类 

  第十条 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认定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由科技、经济、金融、工商、税务、财政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认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重点对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研发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核算认定。对确需必要的,认定委员会将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人员的成果转化效益计算,在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研发投入(包括人员薪金、材料及试验等费用),按参加该项目的全体人员计算平均数,分别乘以当量系数作为个人取得效益数额。项目主持人当量系数为5,主要完成人(其余前2名)当量系数3,其余人员当量系数1。按创新团队计算利税的,只计算扣除研发投入后成果转化的净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并结合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分类为七类: 

  1.一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2.二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3.三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4.四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2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5.五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第4名以后的参与完成人; 

  6.六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 

  7.七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个人或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以及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 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核定类别结果,在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时,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关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聘: 

  1.可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 

  2.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 

  3.认定为一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在符合年度全省二、三级岗位申报评审条件下,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二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五级岗位; 

  5.职务成果认定为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八级岗位; 

  6.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符合岗位特设聘任条件的以上人员,须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岗位特设超岗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组建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委员会,采取单独组织申报审核、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单独组织专家评审、单独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专门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核定类别为四至七类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 

  1.职务成果认定为四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职务成果认定为五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职务成果认定为六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七类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效益将作为评聘参考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5.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在年度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聘任。经高等院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直接聘任。 

  在申报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时,四至六类人员须按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要求,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中的3—12项一并报送相关材料。七类人员在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基础上,一并提供本人可享受倾斜政策的佐证材料即可。 

  第十九条 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工作,由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议统一部署开展。符合申报破格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2012117号)和本《细则》规定填报相关材料,提供个人《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并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核、参评。 

  第二十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破格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报破格评审的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准、公示、发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正常评审的四至七类科研人员,通过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统筹核准、公示、发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开辟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扶持培养绿色通道,是职称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条件标准,凡发现弄虚作假,提供假业绩、假证明、违反规定程序和随意降低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