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2002〕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1.64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小时。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