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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12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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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政函〔2002〕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1.64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小时。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428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