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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6-06 1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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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7077-3153280 2017-06-06 人社部规〔2016〕5号 文件中第四点何单位负责开具证明文件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中第四点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吉林省何时开始执行?

开具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是何单位开具?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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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网上回复 您好!没有收到相关文件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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