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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1-03-29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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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吉林省境内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二、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以上人员合伙创业的。

  个人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需要有具体经营项目;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中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中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三、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

  (二)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一)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

  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不合理收费。

  六、贴息优惠政策

  2021年起新发放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七、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八、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一)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九、对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对新发放的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三)创业项目优质且申请人配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五)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上)。

  十、贷款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如: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收入情况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创业的需提供合伙协议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为企业的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概况、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高管及人员情况、企业贷款金额、用途及反担保情况等);

  3.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

  4.企业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全部员工《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或证明身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2. 企业简介(企业概况、主营业务、贷款金额及用途);

  3.企业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全部员工《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或证明身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人应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项目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做到“多审合一”;

  (四)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贷款手续或出具相关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创业担保贷款黑名单,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五)经办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程序。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