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案件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水平。各级人社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
二、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和《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规定》(吉人社办字〔2015〕22号)有关规定,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实现执法办案程序化、标准化。
三、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67号)要求,积极与同级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应在2017年底前(或上半年)全部建立。
四、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报送全年和半年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一式三份)。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要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厅审计监督处,并及时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联 系 人:邓昊
联系电话:0431-88690603(传真)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