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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6-28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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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口老龄化加剧与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造成养老金支付缺口压力加大,基金支撑能力下降,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形势严峻。省政府、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5月15日,以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名义向各地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监字〔2017〕1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撑能力。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加强督促指导与综合协调,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建立扩面征缴整体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二是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对因工作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没有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指标的市县,要相应扣减其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资金。三是要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体制。凡由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拨付的,一律改由财政向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再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缴比例征缴社会保险费,严禁随意降低比例征缴。各地政府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立即拨付到位,今后单位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停止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征缴稽核制度,认真开展缴费基数稽核工作。要依法严肃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加大稽核清欠力度,对应缴未缴的欠费企业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坚决避免基金在征缴环节的流失,努力增强基金支撑能力。五是规范完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重点强调四个方面,一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单位登记年检信息,充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三是凡本省范围内拒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手续,或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拒绝缴费,或弄虚作假、隐瞒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模和出国;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其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其效益收入。四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可自行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金监管,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力度。一是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未全员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自办理“五证合一”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拒不办理用工人员参保登记或未全员参保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移送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二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转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面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对历年欠费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效益差,但尚有能力计发基本工资、维持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应逐户签订补缴协议;已停产关闭,尚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企业,要通过变现资产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对破产和改制企业,要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一次性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在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费的,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联合媒体对其进行曝光。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对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通知》最后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对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必要性的认识,重点解决经办场所、经办人员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不足和滞后的问题,制定经办能力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服务对象多元化的需要。要将社会保险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要配备足够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化解基金管理风险。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