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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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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吉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监督作用,保证监委会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等方面。

  第三条  监委会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委会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参保对象代表、中介机构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其中,政府方面代表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大政协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对象代表、中介机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部门推荐,监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产生。

  第五条  监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四)关注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参与相关监督活动。

  第六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监委会成员单位为省政府职能部门和总工会的,由政府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监委会工作业务经费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监委会职责:

  (一)负责全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建设,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研究处理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规违纪案件;

  (六)向社会发布全省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有关情况;

  (七) 承办国家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建立,拟订全省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

  (二)对全省社会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监委会呈报社会保障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三)可聘请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开;     

  (四)对违反社会保障政策,违规管理使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多方式组织开展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六)协调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本级人民政府向人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受理群众举报,组织和协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并向监委会报告;

  (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监管软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九)负责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员的管理、培训工作,聘请具有资质的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十)组织开展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调研宣传等活动;

  (十一)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职责:

  (一)应当按要求参加监委会会议,对监委会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筹集、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监委会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四)受监委会委派,可以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监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责令其改正,并向监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委会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国家安排的年度社会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年度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在监委会安排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外,有关部门必需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向监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监委会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委会办公室每年要组织若干项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监委会作专题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掌握的案件线索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移送。

  第十五条  与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反欺诈专项检查,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反欺诈信息平台。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设监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监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监委会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一委员提出要求或经监委会办公室提议。

  第十七条 监委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监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十九条  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的动议、有关监督情况的发布、监委会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吉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