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将贪污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省人社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经办机构,一是加大宣传,充分认清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座谈会、网上宣传、印制宣传品等活动,结合过往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留盲区和死角,让每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老百姓遵法守法意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意识。一要抓制度健全。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内控制度,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发生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优化经办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机制,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使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二要抓审计监督。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要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的审核监管工作中,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容易发生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风险点,加强对财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监督机构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做好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审计工作,做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基金安全运行。三要抓廉政建设。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要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使相关人员熟知制度内容,增强制度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