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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4-10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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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字〔2018〕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为加强企业年金监管,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的要求,规范统一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要求、承办部门、联系方式必须主动公开,确保实现 “只跑一次”。

  二、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年金办法》条款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和范本规定的,不得备案复函,年金方案不具备效力。

  三、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履行职责,公开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样式和时限,为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和解散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年金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附件2),备案通过后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可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业务,并接受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五、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履行报告职责。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负法律责任。

  六、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年金方案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分批次进行变更,确保按时限完成。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年金方案变更工作。

  七、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所属地区企业年金情况的掌握,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地区企业年金开展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

  2.企业年金理事会备案材料

  3.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docx
附件2:企业年金理事会备案材料.docx
附件3: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docx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