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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2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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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此次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吉老发〔20096号)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的20个月”调整为“病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离休费的40倍”。 

  二、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各年度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确定。  

  三、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按照《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吉老发〔20096号)规定继续发放,标准为单位所在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