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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10-27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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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在“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以来,吉林省失业保险工作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去产能”、深化国企改革攻坚和服务业发展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全省三大攻坚等中心工作,通过发放稳岗补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失业金标准等措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职工队伍、预防失业、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日益增强,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及社会群众的高度赞许。 

  一、扩面征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积累,强化基金支撑能力 

  全省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积累,强化基金支撑能力为目标,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完善服务手段,大力推进扩面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取得较好效果。截至20168月末,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1.3万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13.4亿元,为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 

  二、发放补贴,支持企业“去产能”,助推国企改革攻坚 

  针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推进国企改革攻坚和去产能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出台了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政策,引导企业在去产能和改革过程不裁员或少裁员,取得较好效果。截至20168月末,全省共发放稳岗补贴7.3亿元,惠及企业2180户,涉及职工76.85万人,其中通钢集团减少裁员5500人,吉煤集团减少裁员7600人。 

  三、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服务业发展攻坚 

  针对原有企业发展环境不优、后劲不足、负担较重的实际,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出台了有关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从2015年开始连续两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至1.5%,降低幅度达到50%。降低后单位费率由2%降至1%,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经测算,截至2016年底,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一项可为全省企业减轻负担约13.1亿元,将有力地推动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提高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省原有失业金标准和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制定出台了提高失业金标准的政策,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调整失业金标准,最高标准(长春市)从原来的574/月提高到1056/月,增长幅度为482/月;最低标准(绝大多数县)从原来的340/月提高到784/月,增长幅度为444/月;全省平均标准达到867.74/月,较原有标准提高508.74/月。调整后,我省失业金平均标准在全国排位由过去的32位提高到15位,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用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化解了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造成的生活困难,深受失业人员欢迎。 

  五、提取“两补”,深入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就业 

  深入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按15%的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累计提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3.2亿元,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就业创业工作。 

  六、强化调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吉林省制定了规范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基金积累薄弱的统筹区妥善解决基金缺口问题。针对部分市、县(市)因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问题产生基金缺口的实际情况,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社保局使用省级调剂金为所涉及的25个统筹区下拨省级调剂金10.4亿元,帮助解决基金缺口,彻底解决了历经三年之久的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