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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2-26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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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当前疫情,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及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吉林省人社部门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六项措施”,从政策层面到具体经办,出实招、强落实,对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全面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发挥援企稳岗、保障生活、惠企惠民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对我厅近期出台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吉人社函〔2020〕18号、21号、22号、23号)解读如下:

  一是重点倾斜,加大稳岗返还。将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返还政策的重点支持范围,并优先发放稳岗补贴;延长政策执行期限,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降低政策门槛,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分利用网上服务办理相关业务,加快推进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流程业务办,加强数据共享应用,提高审核效率。在审批时,简化程序手续,企业不需再提供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二是为企解困,实施保费减免。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助力形成企业恢复生产缓冲期,强力促进企业发展。

  三是灵活施策,确保待遇发放。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不受60日限制,可根据疫情适当顺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疫情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化解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四是政策助企,延续降低费率。结合吉林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也为企业和职工带来了更多实惠。

  五是明确时限,强力推进落实。吉林省明确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主要领导负责,主动作为,主要工作列出时间表,强力推进落实,普通稳岗返还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总量(金额)不能少于3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要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生产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地总量(金额)不能少于50%,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六是创新经办,一网通办申领。失业保险金实现“不见面”申领。随着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的启动实施,优化了失业保险金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可实现跨部门“零跑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就业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信息互认,全省将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和发放业务“一网通办”,失业保险业务从现场办理实现向网上办、异地办、全省通办的跨越转变,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职工随时随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提供方便。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