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31 09:28: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案情

  某个冬日午时,张某在公司宿舍休息时,打开电暖器取暖,不慎被电暖器烫伤住院。出院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定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张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宿舍受伤,应当算工伤,所以公司应该对此负责,进行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该职工在单位宿舍休息,既非工作场所,亦非工作时间,休息的行为也不属于工作行为,所受伤害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分别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