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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30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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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余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年底在酒店组织晚宴,员工自愿参加。晚宴过程中,余某喝酒后在沙发上休息,工友发现他脸色苍白,遂将余某送往医院就医。但余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此后,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余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余某家属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家属认为,余某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年终晚宴,因无意识饮酒引发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并最终窒息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系公司组织安排,余某参加晚宴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过程中饮酒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酒后窒息死亡。由此可见,余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酒后窒息死亡系个人自发饮酒行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余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余某饮酒窒息死亡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余某家属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工伤保险处)

 

  依据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