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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10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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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张某在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为他参加工伤保险。某日,张某根据公司领导安排,从所在公司去另外一家公司拜访客户。当日15时许,张某在乘坐地铁返回公司的途中,因车厢内人群拥挤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臂骨折。出院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 析

  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地铁内自己不慎摔倒,其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工作原因,且不属于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作为销售人员,张某外出拜访客户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因工外出,且其拜访完客户返回公司的途中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其次,张某完成工作任务后返回公司也属于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摔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因此,张某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环保科技公司的起诉。(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