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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2-20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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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方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工。某日,方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认定方某死亡属工伤的决定。

  但是,接到认定决定不久,公司便由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依法被宣告破产。方某家属认为,方某工伤发生在公司破产之前,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同意方某家属请求,方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的工伤待遇落实问题。

  物业公司认为,企业破产完成注销登记后便失去主体资格,不再具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公司不应再支付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方某的死亡已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其所在公司破产,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时要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应支付方某亲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最终支付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