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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2-19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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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王某在一家电脑公司上班。某日上午10时许,王某利用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到公司另一个部门找老乡李某借工作中用到的扳手。就在李某为王某拿扳手时意外发生了,李某工作部门的一个机台上高速运转的飞轮无故飞出,正好打在王某的左腿上,导致其小腿粉碎性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 析

  电脑公司认为,王某利用休息时间私自到另一部门找老乡借东西时受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工间休息是保障职工正常劳动的客观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其次,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也应视为工作场所,王某到公司其他部门借工具,没有脱离工作场所;最后,王某是因为工作中急需扳手才到另一部门找老乡借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电脑公司的诉讼。(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