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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1-27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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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A地某农牧公司租用了外省B地某农业公司的鸡场自主经营,雇佣潘某为饲养员,但并未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某日,潘某像往常一样去养鸡场鸡舍捡鸡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踝骨受伤。出院后,潘某向鸡场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农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潘某的工伤认定。

  分 析

  农牧公司认为,自己的注册地在A地,B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没有管辖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首先,潘某在鸡舍捡鸡蛋时不慎摔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其次,虽然农牧公司的注册地在A地,但其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潘某的工伤认定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B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潘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