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1-24 09:31:00
  • 来源:
  • 作者:
  • 字体显示:  

  编者按

  如今,随着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和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广大读者对深入了解工伤保险实务的需求愈加突出,为此,我们特别设立了“小何讲工伤”这个栏目,让“小何老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相关的一些工伤保险实务问题。

  “小何老师”即为该栏目的作者何登香,她是一位来自基层的工作人员,擅长工伤认定工作,在工伤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栏目中的内容来自于作者长期对工伤保险实务的研究整理及其自身的实践经验,语言风格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专业而不死板。我们会陆续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小何讲工伤”这一栏目进行推送,欢迎关注!

  在实践中,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许多用人单位常常处理不好。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关问题。

 

 

 

  1停工留薪期定义及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流程管理

   停工留薪期的(初次)确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长短,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依据工伤的部位和程度、治疗需要及个体差异,参照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各省一般都制定了各自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地方文件,可以对照执行。

   停工留薪期的(再次)延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应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具体内容可按各地实际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及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停工留薪期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落实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工资”,是指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单位不能停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不人道的,也是极其错误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负责护理,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即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要注意两种护理费用的时间节点。

  停工留薪期内,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是“第一要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把职工一丢了之。

   活学活用国家政策,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与享受待遇的时间有直接关系,必须科学规范管理。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要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给付事宜。原则上讲,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应回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为避免职工小伤大养、擅自休假、不按要求复工等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在做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保障与服务的同时,也要活学活用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做到用政策和制度管人管事,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