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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1-23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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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某日,梁某驾车随公司领导李某到外地出差。到达客户处后,李某让梁某将车开到一家宾馆休息一会儿,下午6时再去接他。由于中间等候时间长达七八个小时,梁某便未经李某同意将车开到市区游玩,不料开到城乡结合处时,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出院后,梁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认定不属于工伤。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梁某认为,自己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安排,出差期间,梁某的工作职责是接送公司领导。案发时,梁某没有根据领导的安排开车回宾馆,而是私自开车去了别处,且目的是游玩,与工作内容无关。因此,梁某虽然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但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梁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