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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7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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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严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日,严某在搬运货物时,被从高空坠落的货物砸伤,随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为严某安排适当工作,物流公司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一家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通知严某,不再给他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严某越想越气愤,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承继单位认为,严某的工伤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再继续承担他的工伤待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严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流公司转让后,承继单位在承继物流公司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严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贸易公司最终同意继续支付严某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