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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6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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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张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某日,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报修电话,便派张某上门维修。张某到达业主住处后,刚敲门进入,业主饲养的一只宠物狗就向他扑了过来,将其左小腿咬伤。在狗主人的陪同下,张某去医院注射了疫苗。后来,张某认为自己这应该算工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于是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分 析

  物业公司认为,张某被狗咬伤,不属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张某受公司指派去业主家维修,属于因工外出,进入业主家时被业主饲养的狗咬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此外,法律上并未规定实施伤害的主体不能是动物。因此,张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