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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24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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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吴某是某电气公司的维修工。某日上午9时,公司的机器出现了故障,吴某在维修时发现缺少零件,于是向部门主管汇报后外出购买零件。9时50分左右,吴某骑电动车买好零件,一看时间还早,又绕路去彩票站买了几注彩票。10时30分许,吴某买好彩票后骑车返回单位,于10时40分许在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导致其左腿骨折。事后,吴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吴某外出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为购买零件,另一个阶段为购买彩票。购买零件的过程属于吴某工作内容,但购买彩票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因此,吴某受伤虽然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但不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吴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工伤保险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