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6〕5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8日
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
(试行)
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令第21号)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小2寸彩照4张;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外,均留存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初次鉴定的应提交《工伤康复评估报告》;
2.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
3.申请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界定的应当提供事故经过说明、首诊病历及连续治疗病历;
4.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明;
5.申请再次鉴定的,还应提交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证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主要如下: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的确定;
2.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3.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4.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界定;
5.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6.伤病职工复工的劳动能力的确认;
7.伤病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8.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9.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委托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时限。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
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实施
(一)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二)受理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根据不同鉴定类别,按医学诊疗科别对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并根据鉴定类型及所受伤害的医学诊疗科别,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同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确定鉴定时间、地点后,应在鉴定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参加鉴定,并一次告知被鉴定人必须携带的证件和资料。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安排医学专家组对工伤职工逐人进行鉴定。鉴定现场和辅助检查科室应有工作人员按序验证核实被鉴定人身份。
鉴定专家组应对被鉴定人的鉴定资料共同进行审查,询问伤病等情况,确定辅助检查。依据国家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签署意见后加盖编号章。
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鉴定意见。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鉴定专家的意见现场做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做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3.作出鉴定的依据;
4.鉴定结论。
(六)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和案卷归档
(一)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被鉴定人和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领取人应在结论通知书中签字并注明领取日期,存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送达方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案卷归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档案,并将鉴定结论录入电脑信息系统。鉴定档案应实行一案一卷,以“卷”为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完整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或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能力鉴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应邀请社会保障监督部门对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追究违反鉴定工作纪律人员的责任。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五)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