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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规〔2021〕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日
吉林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经济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经济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经济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报名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
(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三)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四)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10年。
第十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二)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一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六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智慧人社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