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明电〔2019〕1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8年12月18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奖励规定》,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是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据《奖励规定》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开展奖励工作。
二、领会精神实质,激励担当作为
各地、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好《奖励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坚持公平公正,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既不搞平衡照顾,也不搞利益均分,突出实干、崇尚实干,坚持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向急难险重的岗位倾斜,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聚起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磅礴力量。
三、明确奖金标准,依规制作奖品
(一)关于奖励奖金。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暂定为:嘉奖奖金1500元,记功奖金5000元,记大功奖金10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标准,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关于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市(州)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附件: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0日
抄送: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