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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30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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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离岗创业工作,今年3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前,省直事业单位许多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离岗创业,有效发挥了我省人才资源优势、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有的部门(单位)未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等情况。为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全面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省直各部门(单位)新批准离岗创业和以往已经批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且离岗期限仍未结束的,都要按《实施细则》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限

  (一)此《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此《通知》下发后批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备案地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B座703。

  四、备案程序

  备案程序按照《实施细则》第五项规定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为使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工作得到全面规范,请各部门(单位)按照此《通知》要求,对离岗创业备案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离岗创业程序未按《实施细则》规范的要抓紧规范;对离岗人员未实施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要进行纠正;对欺瞒组织、不服从单位纠正、不返岗工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查后,请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情况(附件)报送省人社厅。

  (二)省人社厅将适时对省直各部门(单位)落实《实施细则》情况开展抽查和监督检查。经我厅出具备案回执的离岗创业人员可享受相应优惠待遇;未经我厅出具备案回执的,视为单位或者个人“吃空饷”,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0号)要求,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联系人:高贵军 电话:88690586

  附件: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8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