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一句话政策 |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并参保的、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政策依据 |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
| 文号 | 人社部发〔2021〕85号 |
| 核心条款 |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
| 政策网址链接 |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112/t20211210_430066.html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已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户籍是本地区的。 3.人员已参保失业保险且失业保险缴费状态为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已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存在有效的《失业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接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的联系函,可为其办理转出业务。(人员已退休、生存状态非正常、人员有效标志非正常、存在在途业务、存在欠费、存在重复缴费、存在未结清贴息贷款、冻结状态、正在享受失业待遇、工伤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出) |
| 申请材料 | 线上办理:无需资料,实名登录即可办理。 线下办理: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转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 |
| 咨询电话 | 12333 |
| 办理网址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事办、“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 流程图 | |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1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4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