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 一句话政策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
| 政策依据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87号 |
| 核心条款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 政策网址链接 |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 申请材料 |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转移至户籍地的还需户口簿) |
| 咨询电话 | |
| 办理网址 |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事办、“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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