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 |
| 一句话政策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政策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 |
| 核心条款 | 第五条:(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
| 政策网址链接 |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遗属持相关手续提出一次性待遇结算申请 |
| 申请材料 | 1.在职人员:死亡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大使馆出具的中文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和书面承诺;《遗属待遇申领表》;在职期间死亡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协助确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函〉的回执》;关于法院对死亡清算执行扣款的业务,需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院人员工作证件 。 2.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大使馆出具的中文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结算发放卡为死亡人员养老待遇发放卡未变更的可用系统发放账户截图)。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法定继承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和书面承诺;关于法院对死亡清算执行扣款的业务,需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院人员工作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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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网址 |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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