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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一句话政策 |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
| 政策依据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核心条款 |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政策网址链接 | |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社保窗口、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 |
| 受理条件 |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异地或跨制度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终止结算。 2.参保人出国定居或移(定)居港澳台。 3.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离境的。 |
| 申请材料 | 1.不满退休条件退保(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人员):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到龄参保人员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不满退休条件退保(重复享待人员):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申请书》及其他重复领取待遇证明材料(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出国定居、移居港澳台人员: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出国护照);《出国定居、移居港澳台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告知书》;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4.外国人离境: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护照);《外国人终止养老保险申请表》;参保外国人在中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 咨询电话 | |
| 办理网址 |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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