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评组发〔2022〕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出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准确把握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举办主体、设立条件、审批流程、活动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责任、调整变更、撤销机制、禁止情形、违规处置等规定,提高工作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全面部署,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管理办法》全面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的申报设立、规范实施、调整变更、总结撤销、监督检查和评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等各项工作。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要负责本地区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三)严格自查,规范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照《管理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创建示范活动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切实为基层减负;经批准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提出申请;按照《管理办法》,除市、县级党委、政府外,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审批程序,做好创建示范活动申报设立工作
(一)申报方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省级创建示范活动,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在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各市、县级党委、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设立、调整、变更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由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向省委、省政府统一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以随时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提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支持政策、经费来源、是否涉及表彰、是否涉及收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审批程序。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情况特殊的,可以简化程序):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请示转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2.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3.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4.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拟批复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5.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衔接。在2021年全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中,经报中央批准设立的省级创建示范活动,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省级工作部门和市、县级党委、政府创建示范活动,均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补报工作方案后规范组织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可以开展的原市、县级工作部门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单位应调整为市、县级党委、政府,并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重新进行申报设立,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已经取消的创建示范活动,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应立即停止开展有关创建示范工作,除国家和我省另有新要求外,今后原则上不再开展同一名称的创建示范活动。2021年全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结果,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相关地区、部门(单位)。
三、强化管理监督,不断提高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市(州)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创建示范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并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等适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于30个工作日内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时提出撤销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审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有关单位上级主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报告报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431—88693358、88690587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603室
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