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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4-28 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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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当围绕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仲裁机构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仲裁机构会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便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体现劳动人事仲裁的效率,当事人可以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方便仲裁庭开展调解工作。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5、严格遵照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到庭,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自动撤回仲裁请求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6、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