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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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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函。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权限的,应及时向仲裁委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仲裁员回避应说明理由。

  三、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管辖异议书或反申请,该十日为答辩期。管辖异议书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出管辖异议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的,仲裁委不予处理;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另案处理。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回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前书面提出,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六、当事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七、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和解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