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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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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春市城区内在国家和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其他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