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城区内在国家和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长春市城区内中直、省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其他应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