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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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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申请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项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申请人应提供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函等其他本委要求的材料。申请人因不提供上述材料,将面临被要求补正或不予立案的风险。

  二、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将面临不予受理、仲裁请求部分或全部得不到支持的风险。仲裁主体应明确、准确,若主体错误,将面临不予支持的风险。

  三、重复寻求权利救济的风险。当事人已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得到权利救济,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将面临案件被撤销的风险。

  四、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拒不配合鉴定的,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按按缺席裁决。

  六、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