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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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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告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