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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3 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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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