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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6-19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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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9〕1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提高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党中央领导同志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强化组织保障,持续加大责任传导力度,压紧压实责任,依法及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各地总工会会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加大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遵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劳动用工法律体检”公益活动,帮助用人单位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代书、代理等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优势,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探索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依托企业“员工诉求中心”和街道、社区职工服务站,通过线上线下、网上网下开展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分层次多渠道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大量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及时向该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出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三、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农民工可持欠条等拖欠工资的证据或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质效。仲裁委员会要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绿色通道”,落实仲裁简易处理规定,依法发挥仲裁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制度效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全程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10人以上、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负责人要挂牌督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在限定期限内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排查情况向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报告。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用尽加快办理措施,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仲裁委员会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五、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安排专门合议庭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的功能,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矛盾冲突。审理中,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形成类案指导口径。

  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尽执行措施,快速执行到位。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经审查欠薪证据比较充分、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七、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总工会在农民工欠薪案件较多、诉求集中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窗口和劳动争议调解室,由工会定期指派援助律师开展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咨询、调解疏导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推动裁调、诉调对接。各地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可接受本地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指派援助律师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协商调解,为欠薪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协同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和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站受理、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要快立、快结,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等专项行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告制度,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超过50人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及时互相通报案情,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2019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