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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6-19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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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8〕36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主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探索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协调联动、共建共享。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加强协同联动,优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审判资源配置,共同探索建设裁审衔接服务平台,优化再造工作流程和服务模式,合力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2.坚持依法公正、维护公平。准确把握增进民生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任务,认真履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的基本职责,树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坚持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3.坚持衔接有序、高效便捷。不断探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畅通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仲裁与诉讼权利救济渠道,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主动适应群众需求,使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切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4.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特点,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功能定位,不断探索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省内外有益做法,加强制度创新,着力拓宽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信力显著提高,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平台和制度建设更加健全,裁审受理范围趋于一致、裁审标准更加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初步形成。

  二、坚持规范立案,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咨询的,应一次性告知仲裁程序、需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和仲裁申请书样式等仲裁须知事项;对于仲裁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登记立案。

  (二)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向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仲裁委员会应予配合。经核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立案案由和案件分类标准。

  (四)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通过系统内或联合调研、座谈、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法律适用造成裁审不一致的调查研究。对于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的,可在充分调研、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以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予以统一。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突出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坚持协调联动,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一)规范调解协议确认。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与辖区内调解组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期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也可不经仲裁程序,根据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建立办案联动协作机制。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因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作出改判、不予执行或撤销终局裁决裁定前,可以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查阅案卷,全面掌握仲裁委员会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仲裁思路和背景环境等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完善案卷复印、借阅制度,对于复印、查阅案卷或需提供其他协助的,应相互予以协助支持。

  当事人于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在诉讼中未提交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或依前款规定的程序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并已经质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可直接采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在诉讼程序中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三)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证。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凭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建立案件处理应急联动机制。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或是劳动者超过30人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应将案情、矛盾焦点、背景因素及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仲裁委员会邀请,应及时介入,启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案件的疑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判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州)组织所辖县(市、区)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近期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发展形势和风险防控,通报分析重大、典型、多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实体等方面重大问题,交流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目标等。

  (二)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认真梳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交流,加强类案分析,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作用。

  (三)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对比情况的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配合,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特别是改判、撤销的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

  (四)建立联合调研评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可就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成果为制定指导意见提供重要依据。每个市(州)每年至少确定一个联合调研题目,调研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不定期开展典型案件庭审相互观摩评议、争议案件评查活动,就裁审工作中程序、实体、工作制度、工作作风等方面,互相提出有效建议,交流庭审经验,规范庭审程序,提高裁判质量。

  五、坚持共建共享,强化衔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将其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格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别是裁审衔接工作的支持,重点解决好人员编制、技术设备、经费保障等问题,促进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好各项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裁审衔接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完善和法制宣传等方面,共同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专业审判机构、专业审判团队或专业审判组织,注重培训和提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官的专业能力。

  (二)指定裁审衔接联络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指定专人作为裁审衔接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会议联络、文件资料、信息交换及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建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联络员名单,建立工作群,加强双向信息交流。

  (三)建设“仲裁—诉讼”信息共享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坚持务实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共同探索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用共享,对仲裁、诉讼程序的收案、结案、改裁、改判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统一裁审尺度,提高裁审衔接工作质效。

  (四)开展联合培训和普法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互邀专家授课、庭审观摩、开放日等方式,联合组织业务培训。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挥法官培训资源,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仲裁员、法官参加法律适用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仲裁员和法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任何建议,请及时分别层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