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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2-08-13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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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探索和创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吉林省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裁审衔接。

    近日,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及审判过程中的裁审衔接问题,以及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程序及实体等问题,共同进行了研讨,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供该地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参照执行。

    会议纪要共分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上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10种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二是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进行了细化,确认部分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规范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标准;三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上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加班的举证责任、加班费的支付和计算方法;四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上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竞业限制条件和经济补偿的标准;五是在司法衔接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中的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规范;六是在其他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了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其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