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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10-16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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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刘在单位的工作相对清闲,时间也相对宽裕,而另一家公司明知小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仍要求小刘前去兼职,经本单位许可,小刘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兼职劳动合同。可在时隔一年后的近日,公司却突然以小刘兼职为由,提出将小刘解聘。请问:在小刘并不存在过错,兼职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不存在影响,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出尔反尔,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员工兼职并不必然成为用人单位的解聘理由。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雇佣,从而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对于兼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用人单位对兼职员工行使解聘权,其前提是兼职员工“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而小刘并不存在过错,兼职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不存在影响,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尤其是公司事先就已经知道小刘兼职、即使对可能出现的工作影响也应当预见,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享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另一方面,员工兼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小刘到公司兼职,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公司与小刘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是双方在知情下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刘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仲裁处)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