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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7-03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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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2020﹞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职能部门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努力拼搏,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吉林振兴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决定在全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单位评选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企业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及其他产业集聚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成员单位。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者。即:各类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基层各街镇乡、社区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

  2015年以来,受到国家和我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参加此次评选表彰活动。

  (二)表彰名额及推荐名额

  表彰先进单位80个、先进个人60名。推荐先进单位240个、先进个人170名,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表现突出,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企业)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制度,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有序;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规定履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2.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规定,无强迫加班、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定期向职工公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职工参保率达到100%。

  3.全面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完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预防工伤和职业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违法使用童工问题。

  4.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以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的意见建议。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会费。

  5.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6.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党建工作成效明显,党组织健全完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和人文关怀,打造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二)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工业园区)

  1.园区内各类企业全面达到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企业)的标准。

  2.协调劳动关系组织机构健全完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能够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协调和处理园区内劳动关系领域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3.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完善,建立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调处化解劳动关系方面矛盾纠纷,2015年以来无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发生。

  (三)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成员单位)

  1.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能够充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规划和制定落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政策措施。

  2.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积极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劳动关系方面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取得较好成效。

  3.深入开展具有本部门和地方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效。

  4.2015年以来,本行政区域劳动关系领域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恶意欠薪等问题被主流媒体曝光及通报批评。

  (四)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品德端正、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奉献,群众认可度高。

  2.在劳动关系领域从事本职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或累计满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证书的,优先推荐。

  3.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特别是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4.推荐的对象应5年内无违纪违法现象或行为,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问责或约谈等组织处理、无违反诚信原则等问题。

  三、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名额、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评选。对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其他问题的,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2.坚持自下而上申报与同级推荐相结合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基层推荐、逐级审核、集中考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3.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特别是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同时,统筹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例。

  (二)推荐评选程序

  1.申报。各有关单位根据推荐的条件和要求,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申报方式如下:

  (1)省、市、县级协调劳动关系各成员单位自荐确定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参评对象的,经集体研究和民主推荐,直接向同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园区自荐确定为先进单位参评对象的,按照管理权限向同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企业自荐确定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参评对象的,以及基层各街镇乡、社区自荐确定为先进个人参评对象的,经集体研究和民主推荐,向所在县(市、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逐级审核。按照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要求,各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向本级申报的推荐对象进行严格初审,并根据推荐名额和推荐对象的工作业绩,对审核合格的进行综合排序,按要求推荐至上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级考核和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省推荐情况,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和专家复审。考核复审结束,向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表彰建议。

  4.省级审定。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彰建议进行终审,拟定表彰名单。

  5.省级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对拟表彰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6.实施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四、表彰奖励

  由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并对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授予“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成立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具体负责统筹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见附件2);成立省级评选工作专班,全程参与和推进评选表彰工作。

  各地要层层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确保此次评选表彰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积极宣传发动。对全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各地要通过协调劳动关系成员单位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评选通知。通过省内主流媒体、利用新媒体(抖音、快手)融合和整合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增强广大企业知晓率和企业主动参与度。

  (三)广泛征求意见。各级人社、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含企业其他人员),要征求发改、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包括企业负责人)、各街镇乡、社区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

  (四)确保推荐质量。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名额组织实施,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严肃把关,确保推荐对象、推荐材料真实可靠,真正把政治意识强、工作业绩好、表率作用大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出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五)严格落实责任。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推荐评选对象的标准和质量。按照全省统一的推荐评选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明确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对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推荐评选规定等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取消相应推荐对象的评选表彰资格。

  七、申报材料及有关事宜

  为确保推荐评选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提交综合报告(1份)。综合报告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报送,其内容主要包括推荐人选排序情况、推荐公示情况等。

  2.推荐提交的表格。分别按类别填写,具体为《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企业见附件4、园区见附件5、成员单位见附件6)、《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见附件7)、《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吉林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9)。

  3.本通知和相关表格请到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告”或“业务目录-劳动关系-劳动用工管理”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hrss.jl.gov.cn/)。

  4.请各地于2020年9月1日至15日组织报送相关材料,提前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联 系 人:袁承迁、陈灵敏(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431)88698687、88690706

  电子邮箱:jlsldgx@126.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206室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