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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12-03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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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中省直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将做出如下调整:

  一、劳动用工备案实行 “属地管理”,省人社厅不再受理并经办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地。

  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三、取消在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交的表册上加盖 “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等业务经办印章,备案时提供《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签订劳动合同信息批量申报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批量申报表》。

  为保证各中省直用人单位今后正常到属地人社局办理业务,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中省直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将集中受理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转移业务,并同时为各单位开通劳动用工备案外网账号(12月31日之前有业务需办理的,仍在金业大厦办理,1月1日后转移)。具体流程如下:

  1、中省直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经营地或营业执照(其他证照)发放机关自行选择就近或同级人社部门作为新的用工备案部门,向中省直劳动用工备案窗口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转移登记表》、《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或提供以上四项扫描件发送至474781911@qq.com。

  2、窗口受理转移业务后,调取用人单位备案信息,转移至用人单位所申请的劳动用工备案经办部门,同时开通劳动用工备案外网账号,并邮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结果。

  3、中省直用人单位将备案窗口邮件反馈内容截图打印后,提交给转入地用工备案部门,转至转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1月1日之后,中省直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将不再受理各类业务。

  望周知。

  

  

                                    中省直劳动用工备案经办窗口

                                         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承诺书.doc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转移登记表.doc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