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45号)规定,经长春、吉林、四平、辽源地区人社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已将8家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8家违法失信主体在用工过程中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标准等情形,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后,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附件:2023年第二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