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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完善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要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要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要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指出,要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 要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落实各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要加强维权能力建设,要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要从严落实责任追究,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确保严格履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