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将4家用人单位和1个自然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这些违法失信主体在用工过程中都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标准等情形,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对这些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这些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附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