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199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270元/月,1.59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40元/月,1.42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10元/月,1.24/小时。
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