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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1-12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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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政函〔199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270元/月,1.59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40元/月,1.42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10元/月,1.24/小时。

  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执行期为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1029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