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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2-10-27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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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类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吉林振兴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做好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评组发〔2022〕1号)关于对“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对象共分为四类: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及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

  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应为本辖区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等有关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应为本辖区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就业创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及农民工等。

  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同时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全省共评选表彰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65个,颁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奖牌。

  (二)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共评选表彰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35个,颁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奖牌。

  (三)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全省共评选表彰促进就业创业先进个人130人,颁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证书、奖金。

  (四)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全省共评选表彰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70人,颁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证书、奖金。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附件3。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在聚焦高质量发展、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提供更加便捷就业服务,成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疫情挑战等方面,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就业质量显著提高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在政策落实上有措施、有实效,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亮点、有创新,在工作组织实施上有力度、有效果,创造先进经验,取得突出实绩,得到群众认可,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2)所在地区、所在单位近年来就业任务完成出色,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就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统筹城乡就业取得积极进展。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就业扶贫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有序开展,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近三年以来没有发生违法案件、重大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工作作风方面的重大问题。

  2.各类企业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无造假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2)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或组织安置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近三年来吸纳或组织安置就业人数增幅较快、比例较高,在就业工作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作用。

  (3)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与职工共渡难关。

  (4)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无使用童工、侵害员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就业歧视现象,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近三年无重大工伤事故。

  (二)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在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生活及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为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职责,践行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的。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支持农民工“稳岗留工”“迎新春送温暖”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聚焦乡村振兴、返乡创业,努力创新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维权及各方面服务工作,长期为农民工办实事,取得扎实的工作业绩,在社会上和农民工群体中有良好声誉的。

  4.各类企业单位申报的,需同时满足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中对企业要求的第(1)、(3)、(4)部分条件。

  (三)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个人

  年龄18-60周岁,在全省就业工作中为推动本地区就业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及自强不息、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广大劳动者,5年内无违纪违法现象或行为,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问责或约谈等组织处理、无违反诚信原则等问题。

  1.从事就业创业工作人员

  (1)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2)从事就业创业工作连续满3年以上或累计满5年以上,热爱就业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工作坚决有力,善于结合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解决就业创业难点问题、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圆满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热心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就业扶贫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4)心系群众,无私奉献,注重实效,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深受劳动者好评;清正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

  2.实现就业创业的劳动者

  (1)热爱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心。

  (2)自主创业的各类劳动者,不等不靠,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稳定,社会效益良好,带动就业较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3)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各类劳动者,爱岗敬业,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受到用人单位重大奖励(包括立功、受奖等)。

  (4)到基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扎根基层,立足本职,发挥专长,建功立业,取得优异成绩。

  (四)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

  年龄18-60周岁,在全省农民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农民工,5年内无违纪违法现象或行为,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问责或约谈等组织处理、无违反诚信原则等问题。

  1.从事农民工工作人员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品德端正、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奉献,群众认可度高。

  (2)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特别是在农民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在农民工工作方面从事本职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或累计满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一线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奋发进取,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户籍在农村(不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经商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取得优异的业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的。

  (2)返乡留乡创业,在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促进乡村振兴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3)积极支持和参与疫情防控,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

  (4)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社会影响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申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件和要求进行推荐,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均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企业注册地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还应当征求注册地民政部门意见。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在其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报方式如下:

  1.省、市、县各级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荐或推荐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参评对象的,经集体研究和民主推荐,直接向同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其他组织或个人自荐或推荐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参评对象的,经集体研究和民主推荐,向所在县(市、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逐级审核。按照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要求,各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向本级申报的推荐对象进行严格初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事迹突出、群众认可,并根据推荐名额和推荐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排序。市(州)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至省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复评及专家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省推荐情况,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复评和专家评审,同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考核,评审过程中,如出现特殊状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分配名额。复评及专家评审结束后,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省级审定。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彰建议进行终审,拟定表彰名单。

  (五)省级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批。

  (六)实施表彰。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并适时召开全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评选表彰的相关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抽调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和推进评选表彰工作。各地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细化评选条件,明确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积极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通过各成员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评选通知,组织省内主流媒体、新媒体(抖音、快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提高宣传效果,增强广大群众知晓率和主动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就业创业、尊重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三)公开透明,严格评选程序。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推荐对象不能重复申报。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践行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基层推荐、逐级审核、集中考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开展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州)级范围和省级范围公示,确保先进事迹的真实性和评选程序的规范性。

  (四)面向基层,坚持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省各地促进就业创业和为农民工开展服务的基层单位和先进个人,向任务重、难度大、条件艰苦的地区,特别是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为促进就业创业和做好农民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坚决防止在名额分配中不顾工作实绩搞平衡照顾。同时,统筹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例,中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已被评为国家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以及曾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并享受待遇的,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五)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各地要按照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申报数量按省厅分配名额的150%-200%执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可以推荐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本地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优秀农民工要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农民工,推荐先进集体要兼顾各部门各行业。

  (六)加强监督,严肃评选纪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不予递补或重报。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受表彰对象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五、申报材料及有关事宜

  为确保推荐评选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交综合报告(1份)。综合报告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报送,其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排序情况、推荐公示情况等。

  (二)推荐表格类别。具体为《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企业单位)》(见附件5)、《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见附件6)、《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见附件7)、《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企业单位负责人)》(见附件8)、《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见附件9)、《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10)、《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11)。

  (三)表格下载。本通知和相关表格请到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告”或“业务目录-就业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hrss.jl.gov.cn/)。

  (四)报送时限。请各地于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省人社厅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提前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促进就业创业类:

  联 系 人:厅就业促进处 刘丽媛、周芳屹

  联系电话:(0431)88690629

  电子邮箱: jycjc88690629@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1511室

  农民工工作类:

  联 系 人:厅农民工工作处 李美晶、刘叙彩

  联系电话:(0431)88690920

  电子邮箱:1312306266@qq.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806室

  附件:

  1.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4.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企业单位)

  6.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8.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企业单位负责人)

  9.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

  10.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11.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 王 冰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

  副组长: 姬国海 省人社厅一级巡视员

  裴红卫 省人社厅副厅长

  雷向春 省就业局局长

  成 员: 杜庆春 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处长

  禄 民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处长

  杨如军 省人社厅办公室主任

  高春敏 省人社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姜雪原 省人社厅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主任

  殷福斌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刘 畅 省人社厅人事处处长

  潘 哲 省人社厅机关纪委书记

  王铁军 省就业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孙 伟 省人社厅宣传中心主任

  办公室:

  主 任: 杜庆春(兼)

  禄 民(兼)

  成 员: 陈灵敏 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副处长

  刘丽媛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副处长

  王剑超 省人社厅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副主任

  刘叙彩 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二级调研员

  李美晶 省人社厅农民工工作处二级调研员

  黄 睿 省人社厅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仲子恒 省就业局机关党委一级主任科员

  

  

  附件2

 

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先进

单位

先进

企业

先进

工作者

创业

优秀个人

就业

优秀个人

1

长春市

10

7

12

11

11

2

吉林市

5

4

6

6

6

3

四平市

2

2

3

3

3

4

辽源市

1

1

2

2

2

5

通化市

2

2

2

2

3

6

白山市

1

1

2

2

2

7

松原市

3

2

4

2

3

8

白城市

2

2

3

2

3

9

延边州

2

2

3

2

4

10

长白山

1

1

1

1

1

11

梅河口市

1

1

1

1

1

12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

18

共计

65

130

 

 

  注:促进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不超过本地区总数150%-200%的比例推荐申报。

 

  附件3

 

吉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先进

单位

先进

企业

先进

工作者

农民

企业家

一线

农民工

1

长春市

2

3

4

4

4

2

吉林市

1

2

2

2

2

3

四平市

1

2

2

2

2

4

辽源市

1

2

2

2

2

5

通化市

1

2

2

2

2

6

白山市

1

2

2

2

2

7

松原市

1

2

2

2

2

8

白城市

1

2

2

2

2

9

延边州

1

2

2

2

2

10

长白山

1

1

1

1

1

11

梅河口市

1

1

1

1

1

12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0

4

0

0

共计

14

21

26

22

22

  

  注: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不超过本地区总数150%-200%的比例推荐申报。

附件4-11.docx
  •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