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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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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函字〔2016〕4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和《关于建立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6〕31号)精神,及时掌握我省企业用工需求和缺工情况,分析原因和规律,切实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别、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等。

  (二)企业用工状况。本期招工和缺工情况及原因,招工和缺工按管理岗位、普通岗位、技术岗位分类情况,从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下期计划招工(减员)情况等。

    二、监测对象

  全省确定1500户监测企业,其中:长春地区380户、吉林地区200户、四平地区130户、辽源地区80户、通化地区110户、白山地区110户、松原地区130户、白城地区110户、延边地区140户、长白山管委会10户;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集安市、农安县)各20户。市(州)监测企业总数不包括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市)监测企业数。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省里规定监测企业数量基础上增加监测企业户数,但确定的监测企业总数不得少于省里规定数量,省里将为各地提供监测企业备选名单(电子版)。各地在确定监测企业时,要将本地已列入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全部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再按照以下条件选取新增加的监测企业:

  (一)重点考虑因素。一是侧重选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影响代表性强的行业所属企业;二是侧重选取能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的企业;三是侧重选取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的企业。

  (二)行业分布。选择监测企业要考虑行业分布均衡,应涵盖国民经济18个行业门类,其中,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执行。

  (三)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微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数量,中小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得低于60%。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四)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市)人社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定的《企业用工动态监测企业名单》(附件2)电子版报省就业服务局。

  三、监测时间

  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监测时点,报告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第一次监测第三季度企业用工情况,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时间为10月10日前。

  四、监测方式和步骤

  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实行属地化原则,数据采集和上报统一使用省里开发的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系统软件(正在研发,完成后统一组织培训并推广使用)。

  (一)监测企业上传数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监测企业通过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系统将《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情况表》(附表4)有关数据上传至所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或县(市、区)人社(就业)局。监测企业上传数据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用工动态监测系统设有自动校验功能,填报数据不全、格式不规范、栏目关系不平衡的监测企业将无法上传数据。

  (二)县(市、区)人社(就业)局上传数据和分析报告。每季末前,各县(市、区)人社(就业)局负责对所属监测企业上传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再将监测企业数据和分析报告上传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就业)局。

  (三)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就业)局上传数据和分析报告。每季后5日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就业)局负责对本级直接监测企业和所属县(市、区)人社(就业)局监测企业上传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再将监测企业数据和分析报告上传至省就业服务局。

  (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市)人社(就业)局上传数据和分析报告。每季后5日前,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县(市)人社(就业)局负责对所属监测企业上传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再将监测企业数据和分析报告直接上传至省就业服务局。

  部分不具备网络填报条件的监测企业,可直接将监测数据(附表4)报送到所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或县(市、区)人社(就业)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是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并建立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联络员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同时,要加强与负责失业动态监测处(科)室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另外,还要做好与监测企业联系,每户监测企业都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认真组织,确保质量。各地要向监测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指导企业准确填报各项数据信息。要层层落实审核责任,对上传数据信息逐项逐条核对,将不符合监测要求的数据返回上报单位重新填报,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研判形势,撰写报告。各地对采集的数据要认真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招工缺工情况和原因,对增加和减少数量变动幅度大的企业,要深入分析原因和影响程度,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分析报告报送省就业服务局和当地政府。

  (四)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监测工作进行抽查,适时通报情况,对组织有力、上报及时、数据准确的地方给予表扬;对组织不力、上报不及时、弄虚作假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

  联 系 人:董志 郭红路

  联系电话:0431-88690829,88690830

  传 真:0431-88690830

  邮 箱:jlygjc@sina.com

  附件: 1.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工作联系人名单

  2.企业用工动态监测企业名单

  3.主要指标解释

  4.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情况表

  5.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情况汇总表

  

                                           2016年5月16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汇总表.xls
  • 责任编辑:王京